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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包合苏岭方解石矿(普通合伙)
存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6685800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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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基础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 张荣勇 企业类型 非公司私营企业
成立日期 2005-10-24 住所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桃花潭镇苏岭村
行政许可
第 1 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宣食许准字﹝2023﹞第3418231090号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准准予通知书
许可证书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类别 核准
许可编码 JY33418231012556
许可决定日期 2023-10-26
有效期自 2023-10-26
有效期至 2028-10-25
许可内容 热食类食品制售
许可机关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7290998408187
数据来源单位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7290998408187
行政许可
第 2 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91341823766858000E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变更登记
许可证书名称 --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编码 --
许可决定日期 2021-01-13
有效期自 2021-01-13
有效期至 2099-12-31
许可内容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变更登记
许可机关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7290998408187
数据来源单位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7290998408187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泾﹞应急罚﹝2024﹞矿山-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29
处罚內容 给予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1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2023 年 11 月 23 日,国家矿山监察局安徽局到泾县包合苏岭方解石矿(普通合伙)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井下西一采场安装的两处电气开关箱、+80m 中段配电所照明线均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认证,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 号)规定;2.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数据:+80m 中段回风及+80m 中段西一采场 CO 传感器自 11 月 13 日起监测数据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始终显示为 0 和 8ppm,未及时处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7.7.9 的规定;3.矿初步设计采空区处理方案要求“采空区暴露面大于 500m2,体积大于 1500m3 ,采空区采用废石充填处理”,矿目前已处理的 8 个采空区暴露面均大于 500m2,体积大于 1500m3 ,仅采用封闭墙隔离处理的措施。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下达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皖非煤安全监察移〔2023〕25 号)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 年 11 月 23 日,国家矿山监察局安徽局到泾县包合苏岭方解石矿(普通合伙)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井下西一采场安装的两处电气开关箱、+80m 中段配电所照明线均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认证,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 号)规定;2.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数据:+80m 中段回风及+80m 中段西一采场 CO 传感器自 11 月 13 日起监测数据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始终显示为 0 和 8ppm,未及时处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7.7.9 的规定;3.矿初步设计采空区处理方案要求“采空区暴露面大于 500m2,体积大于 1500m3 ,采空区采用废石充填处理”,矿目前已处理的 8 个采空区暴露面均大于 500m2,体积大于 1500m3 ,仅采用封闭墙隔离处理的措施。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下达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皖非煤安全监察移〔2023〕25 号)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泾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729MB19884796
数据来源单位 泾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729MB1988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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